2021年9月10日,某食品公司污水处理站清污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淹溺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45万元。
调查发现:事发当日,某食品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光氧机更换期间,引风机停止工作,污水池罩棚内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富集,公司员工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三人在未通风、未检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污水池罩棚内,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中毒,三人相继落入污水池死亡。随后,员工李某发觉异常,立即进入污水池罩棚内进行救援,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中毒,落入污水池死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认为,某食品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150万元罚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责令该公司给予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某某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应给予张某某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根据有关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及张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食品公司未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在进行污水池清污工作时,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落实有限空间管理制度,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作业,作业中未设置救生绳、未佩戴安全带及呼吸防护用品,有限空间应急演练流于形式,从业人员缺乏有限空间基本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依据本条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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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三年
B.五年
C.十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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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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