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协会
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7]167号)精神以及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民管字[2003]104号)精神,结合《山西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费以团体会员为单位收取,不向个人收取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计收。
第三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会费标准,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和团体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会员单位1万元/年,理事单位3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万元/年,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
如会员单位承担会费确有困难,须按年度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定确认可予以减免。如年度会费有较多结余或不足,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可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四条 年度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也可一次性交纳一届的会费。新加入的会员,首次交纳会费时间为被正式批准成为会员后的30日内。
第五条 凡未能在每年度限定时间缴纳会费的,转到下一年度续交。
第六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缴纳会费,除个别情况可以现金直接缴纳外,须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本协会给已交过会费的团体会员单位开具由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团体会费收据。
第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
1、用于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开支;
2、用于协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的开支;
3、用于协会日常工作有关的办公经费开支;
4、用于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报酬;
5、用于其它与协会事业发展相关的开支。
第八条 经费管理
1、协会秘书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财务制度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负责协会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工作。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严格财务管理。对经费收支应日清月算,年终核算,留有节余。
2、协会经费实行“先预算、后审批、再支付”的管理办法,确保经费的合理正确使用。
3、协会秘书处每年年末编制协会年终财务收支情况报告,报会长审核,并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19年11月28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社团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