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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整改,你却擅自开工?承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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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1日 09:02



“我当初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违法生产,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后来受到刑事处罚,为自身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付出了代价。经过这事,我吸取了经验教训,在生产过程中一定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牢记在心中。”

近日,面对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检察院

回访时

一位公司负责人王某发出感慨

那究竟发生了什么?

让王某如此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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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021年,王某在山东省临沭县经营着一家小型木器加工公司,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5项重大事故隐患、30余项一般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存在的隐患,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然而仅仅3天后,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生产,且员工使用明火取暖,存在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为此,应急管理部门强制该公司履行处罚决定,整改期限为直到重大事故隐患排除为止。然而,王某为赶工期又私自进行生产作业,再次被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现场查处。

A


随着调查的展开

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发现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

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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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

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该县公安局

2022年7月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10月

当地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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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是一件

后果很严重的行为

请看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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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

湖北省仙桃市图片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落实整改的情况下,因接到客户订单,销售主管刘某擅自组织公司员工对危化品进行灌装生产。经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仙桃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当地30余家危化企业负责人全程旁听庭审。

2021年7月

浙江省湖州市

一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拒不落实整改,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擅自下令继续危险作业。经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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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位企业负责人

常怀敬畏之心,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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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

来源:检察日报 应急管理部 湖北日报 综合整理

编辑:孟德轩图片

修改于2023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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