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初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违法生产,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后来受到刑事处罚,为自身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付出了代价。经过这事,我吸取了经验教训,在生产过程中一定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牢记在心中。”
近日,面对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检察院
回访时
一位公司负责人王某发出感慨
那究竟发生了什么?
让王某如此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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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调查的展开
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发现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
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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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
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该县公安局
2022年7月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10月
当地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是一件
后果很严重的行为
请看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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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
湖北省仙桃市
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落实整改的情况下,因接到客户订单,销售主管刘某擅自组织公司员工对危化品进行灌装生产。经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仙桃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当地30余家危化企业负责人全程旁听庭审。
2021年7月
浙江省湖州市
一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拒不落实整改,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擅自下令继续危险作业。经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希望各位企业负责人
常怀敬畏之心,切勿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
来源:检察日报 应急管理部 湖北日报 综合整理
编辑:孟德轩